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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失足生少年犯回校读书

■一些学校表示担心■有关部门认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1998-06-29 来源:生活时报 王进 我有话说

《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就学问题的若干规定》近日出台。该规定由崇文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教育委员会、区法院联合发出,适用于崇文区现有的30所公立和民办公助中学。它被称为全国第一个被法院宣告缓刑、免刑以及刑满释放后的少年犯的复学、升学等问题给以详细规定的文件。

保护了少数失足中学生继续入学就读的权利,会不会损害了大多数在校学生的权利?这是笔者在一些学校听到的疑问。

《规定》的第三条写明:“未成年学生因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学校不得令其停课。被宣告缓刑、免刑的在校少年犯,原则上仍应当回到原学校或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学校可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然而,《规定》出台后,一些学校担心,允许少数失足中学生回校就读,会对大多数在校学生的学习造成影响,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损害了大多数人的权利。同时明确表示,学校不愿意接受失足学生,但有了《规定》,学校也会坚决执行。据称,这是目前学校普遍存在的心态。

对此,出台此《规定》的崇文区未成年人委员会、区法院和区教委的有关人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均认为担心没有必要,重新回到学校就读的失足中学生不会对在校学生造成影响,且认为这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

他们说,一方面,能够重新回到学校就读的失足中学生是法院认为罪行没有严重的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且有立功、悔改表现,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的一部分失足中学生;另一方面对于回到学校就读的失足中学生,相应还有以法院为主,学校、家长定期联系的监改措施,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小组,学校、家长都要定立相应的管理措施,法院定期回访,了解回校就读少年犯学习、生活的情况,少年犯也要定期到法院汇报思想。这一做法也延续多年且效果良好;第三个方面是,崇文区对有违法行为受到拘留等处理的在校中学生过去都能回到学校继续就读。几年前,崇文区一所市属重点学校曾有3名学生,因持刀抢劫伤人被判缓刑后转入其他学校就读,后来两人考入大学,一人上了职高。

就这个《规定》本身而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崇文区的有关方面人士认为,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次出台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的一个补充,《规定》的出台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有关人士着重强调,《规定》中重要的原则,主要是针对未满十六周岁,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内犯罪的学生。

笔者注意到,《规定》是崇文区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崇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筹备、酝酿、讨论到最后成稿,四易其稿,历时约两个多月,征求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法院、区教委和区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的意见后出台的。但期间并未向各个中学征求意见。

让被法院宣告缓刑、免刑和刑满释放的少年犯继续入学就读在全市一直都是一个难题,可以说是一个最让法官“头痛”的事情。据称法官们过去为此要花很大的精力跑学校,为这些学生联系继续就读的学校。所以法官们认为《规定》在这一点上是一个突破。

崇文区近5年来没有因犯罪受处理的中学生。去年仅有6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中学生,仅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0.017%。目前还没有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因为缓刑、免刑和刑满释放而不能继续就读的现象。据此,有关人士以为,因失足中学生回校继续就读而对在校学生造成影响,这种矛盾在崇文区并不突出。《规定》的意义主要还在于防患于未然。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无论立法还是出台规定,应当事先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表现各方面的利益,这样才有利于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法律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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